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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稅務



        香港稅務簡介

        稅務申報
        香港政府對收入的稅收有三種:利得稅、薪俸稅及物業稅。對于經常性地居住于香港之個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選擇個人入息課稅(Personal Assessment),將所有本身及其配偶之收入統一報稅,以減低稅務負擔。個人方面,個人入息課稅是唯一可以扣減投資物業貸款利息支出方法。
        每個財政一開始,即每年的四及五月份香港稅務局就會向個別人士,合伙公司,物業持有人及有限公司發出利得稅或物業報稅表有關人士必須于報稅表上所指定的日期內,通常為報稅表發出的一個或三個月內,把報稅表填妥并連同有關之資料及文件交回稅務局。
        但是,如果您所經營的是一家法人企業,而且您上個財政年度向稅務局申報了虧損,您將不會收到報稅表。不過,如果您的財務報表顯示貴公司有盈利,您必需主動以書面通知稅務局。

        稅負評估
        在下列所述情況下稅務局有權對有關之人仕或企業作出稅項評估:
        1. 該個人或企業沒有于指定時間內提交報稅表及有關資料;
        2. 所提交之報稅表不獲稅務局接受或者資料不完整而導致稅務局無法就所提交的資料作出評核;
        3. 該個人或企業沒有保存足夠之業務記錄。

        延期及反對
        如果您預期不能于指定限期內提交報稅表,您必須在限期內以書面形式向稅務局提出延期提交申請。
        另外如果您不滿意稅務局對您的稅負評估您可以于指定限期內向其作出書面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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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負種類簡介
        香港利得稅(一)
        利得稅
        利得稅乃根據公司之利潤計算,現時有限公司的利得稅率為應評稅利潤的16.5%,而個人及合伙公司的稅率則為15%。

        利得稅的概念
        利得稅是指香港政府向在香港從事貿易、專業或商業活動而獲得或賺取純利者而征收的稅款。這里所指的"獲得或賺取的純利"包括香港的公司、合伙商號、和團體機構在香港所取得的一切經濟來源。 

        利得稅的納稅人
        香港《稅務條例》規定,利得稅的納稅人是指一切在香港從事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獲得利益的公司、合伙、商號、團體和個人。

        課稅范圍
        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伙業務、受托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征稅對象并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如賺取于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須納稅。至于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則可參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國樞密院判決的稅務案件。于海外產生的利潤,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毋須納稅。
        如任何人士出售樓宇或物業是屬于營利計畫的一部份,則該人士會被視為經營一項「業務」,并須就任何賺取的利潤納稅。 

        確定應課利得稅的特別規定
        被當作為營業收入的款項
        根據稅務條例,下列款項須被當作是因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營業收入:
        (1) 因在香港上映或使用的電影或電視的影片、紀錄帶或錄音,或任何與該影片、紀錄帶或錄音有關的宣傳資料而獲得的款項。
        (2) 因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專利權、設計、商標、受版權保護的資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它相類似性質的財產而收取的款項。 
        (3) 因在香港經營業務而收取有關的補助金、津貼或相類似資助形式的款項。但任何與資本開支有關的款項則除外。
        (4) 因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的動產,而以租賃費、租金或其它相類似形式所收取的款項。

        非居港人士及為非居港人士服務的代理人
        (1) 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獲得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均須納稅。
        此稅項可直接向該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征收,而不論該代理人是否已收取所得利潤。稅務局并可由該非居港人士的資產中追回此項稅款,也可向代理人追討。代理人必須由非居港人士的資產中保留足夠款項,以備繳稅。 
        (2) 非居港人士自稅務條例第15(1)(a)或(b)條所載獲得的款項,及非居港藝人或運動員在香港以藝人或運動員身份演出而收取的款項,均須納稅。此稅項可以支付款項人士名義征收。該名繳付或以轉帳方式繳付這些款項的人士,須在付款或以轉帳方式付款時,自這些款項中扣起足夠款額以支付應繳稅款。
        (3) 居港代銷人須每季向稅務局局長申報他代非居港寄銷人所作的銷售總額,并須同時向稅務局局長繳付一筆相等于該銷售總額的1%的款項或稅務局局長所同意的較少款項。
        (4) 如非居港人士與居港人士經營業務,而經營方法使該居港人士不獲任何利潤,或使其所獲利潤少于普通獨立營商者可得的利潤,此項業務可被視為該非居港人士在香港經營的業務,而以該居港人士為其代理人。
        (5) 倘若不能輕易確定非居港人士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實得的利潤,稅務局可按其在香港的營業額的某一公平百分率計算其所獲得的利潤。
        (6) 倘若非居港人士的總公司設在香港以外地方,而帳目未能顯示其設在香港的永久機構所實得的利潤,在進行評稅時,該駐港分行的利潤將以比例方法計算,例如根據該駐港分行的營業額在營業總額中所占的比率去計算香港分行的利潤。

        應評稅利潤
        應評稅利潤(或經調整的虧損)指任何人士在評稅基期內依照稅務條例第IV部的規定所計算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純利(或蒙受的虧損)〔售賣資本資產所獲利潤(或所蒙受的虧損)除外。〕

         

         

        香港利得稅(二)
        評稅基期
        評稅基期為以下期間之一: 
        (1)截至有關課稅年度3月31日止的一年;
        (2)如年結并非于3月31日截結,則為在有關課稅年度3月31日止一年內終結的會計年度;
        (3)如帳目以農歷結算,則為在有關課稅年度終結的農歷年;
        (4)如開始或停止業務,或更改結帳日期,則為根據稅務條例第18C條、18D條或18E條規定的特別期間;
        (5)如屬新開業務,倘有關期間的帳目尚未制備,則可依照該期間帳目的分攤利潤來計算出應評稅利潤;或 
        (6)如屬停止業務/轉讓業務,則在下述情況下會采用特別規則來處理:
          - 若業務并未停止,但全部或部份已轉讓或交予別人經營; 
          - 若業務在1974年4月1日以前開業而在1979年4月1日或以后停業。

        豁免
        應評稅利潤并不包括以下各項入息或利潤: 
        (1)已繳付香港利得稅的法團所分派的股息;
        (2)從其它應課利得稅人士所收取的已課稅利潤;
        (3)儲稅券利息;
        (4) 根據《借款條例》(第61章)或《借款(政府債券)條例》(第64章)發行的債券所派發的利息及所獲得的利潤;或從外匯基金債務票據或多邊代理機構港幣債務票據所獲得的利息或利潤;
        (5) 認可互惠基金法團或認可單位信托的受托人用以下方式收取或應累算的款項:-
          (a) 利息;
          (b) 證券以出售、其它處置、到期被贖回或于出示時被贖回所產生的收益或利潤;及
          (c) 根據任何外匯合約或期貨合約而得的收益或利潤。

        扣除
        可扣除的開支:
        一般而論,所有由納稅人為賺取應評稅利潤而付出的各項開支費用,均可獲準扣除。
        在計算香港分行或附屬公司的利得稅時,如總公司將部份可扣除的行政費用轉帳,則此項轉入的費用也可予以扣除,但亦祇限于在有關課稅年度的基期內用以賺取應評稅利潤的部份。
        不可扣除的開支:
        在計算應評稅利潤時,以下項目不得扣除:
         - 家庭或私人開支及任何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花費的款項;
         - 資本的任何虧損或撤回,用于改進方面的成本,或任何資本性質的開支; 
         - 根據保險計畫或彌償合約而可得回的款項;
         - 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占用或使用樓宇的租金或有關開支;
         - 根據稅務條例繳納的各種稅款,但就支付雇員薪酬而已繳付的薪俸稅除外;
         - 支付予東主的配偶、合伙人或其配偶(如屬合伙業務)的薪酬,及其所提供的資本或借款的利息。

        建筑物翻修開支
        建筑物翻修開支
        任何人士,可將因翻新或翻修商用樓宇而招致的資本開支,由實際支付該筆款項的評稅基期開始,分5年作等額扣除。
        購置用于制造業的機械及工業裝置開支,以及購置計算機硬件及軟件開支 
        可獲實時全部注銷。 

        折舊免稅額
        (1)工業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免稅額:
        - 初期免稅額:建造成本的20%
        - 每年免稅額:建造成本的4%
        - 在擁有權終止時,則獲給予「結余免稅額」或征收「結余課稅」。 
        (2)商業建筑物及構筑物的重建免稅額:
        - 每年免稅額:建造成本的4%
        - 在擁有權終止時,則獲給予「結余免稅額」或征收「結余課稅」。 
        (3)機械及工業裝置
        - 初期免稅額:資產成本的60%
        - 每年免稅額:按資產的遞減價值計算。折舊率由稅務委員會規定,分別是10%,20%,及30%。每年免稅額折舊率相同的資產,會列入同一「聚合組」內計算。
        - 如納稅人結束業務,而該業務并無人繼承,可獲給予「結余免稅額」。如在任何年度,變賣一項或多項資產的收入,超過此等資產所屬「聚合組」的合計遞減價值,則須征收「結余課稅」。

        捐款的扣減
        捐贈給認可慈善機構或屬公共性質的信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市政局或區域市政局作慈善用途的款項,可獲準扣除。但規定捐款的總和須不少于$100及不超過應評稅利潤10%。

        利得稅稅率
        (1) 一般稅率
        法團: 17.5%
        法團以外的人士: 15%
        (2) 寬減稅率
        從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所獲得的利潤或利息收入,以及專業再保險公司的離岸業務所得,其稅率為一般稅率的一半。 
        所有的納稅人,不論其居住地或注冊地,一律按法團或法團以外的人士的稅率納稅。
        但是,任何年滿18歲或未滿18歲而父母雙亡的香港永久居民或臨時居民,均可選擇按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稅,以減輕將利潤及收入全部以標準稅率15%計稅時的負擔。當采用個人入息課稅計算的稅款較分別以利得稅、薪俸稅及物業稅計稅的稅款為低時,納稅人將可透過該選擇得到稅務寬減。

        暫繳利得稅
        利得稅是根據課稅年度內的實際利潤而征收的。由于某一年的利潤要到該年度完結之后才能確定,因此稅務局會在該年度完結前征收暫繳稅。在下一年當有關年度的利潤評定后,已繳付的暫繳稅款會用來支付該年度應繳付的利得稅。 

        反避稅的條文
        (1) 稅務條例第61條訂明,凡評稅主任認為,導致或會導致任何人的應繳稅款減少的任何交易是虛假或虛構的,或認為任何產權處置事實上并無實行,則評稅主任可不理會該項交易或產權處置,而該名有關的人須據此而被評稅。 
        ( 2) 根據稅務條例第61A條,任何在1986年3月13日之后達成的交易,如該項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使有關人士能夠獲得稅項利益,則助理局長須評定該有關人士的稅項,猶如該項交易并未曾訂立或實行一樣;或以助理局長認為適合的其它方式評定,用以消弭從該項交易中所獲得的稅項利益。 
        ( 3) 稅務條例第61B條是用作限制利用虧損法團以避稅的做法。此條款是針對將有累積虧損的法團售予在業務上獲得利潤的法團的情況。虧損法團的擁有權一旦變更,新股東可將獲利的業務撥歸虧損法團,利用累積的虧損去抵銷所得的利潤。若稅務局局長信納股份擁有權改變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為了利用累積虧損余額而獲得稅項利益時,稅務局局長可以根據這條款拒絕以虧損抵銷利潤,從而限制此等避稅的做法。

        地域來源原則征稅
        緒言
        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征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其它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稅務局一九九八年二月香港對營商利潤征稅的準則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向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征稅。只有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予以征收利得稅。簡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營商,但其利潤是從香港以外的地方所獲得,則不須在港就有關利潤繳稅。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采用不同的征稅準則,與香港采用的地域來源原則不同。這些地區對在當地營商而從全球所賺取的利潤,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潤,都予以征稅。 
        決定須繳納利得稅的先決條件
        根據《稅務條例》,符合下述條件的人士,均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
          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利潤;以及
          有關利潤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確定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
        多年來,法院都有對確定利潤來源地這個問題作出判決.以下各項原則是根據法院具權威性的判決而確立的:
        1.事實問題
        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并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于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 
        2.作業驗證法
        確定利潤來源地的一般原則,是查明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以及該納稅人從事該活動的地方。換言之,正確的驗證方法是查明產生有關利潤的作業,并確定這些作業在何處進行。
        3.從交易所得的毛利
        劃分一項交易的利潤是否從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區所賺取,可根據該交易所產生的毛利而決定。在確定利潤來源地時,只須考慮那些直接產生毛利的商業活動,而一般行政管理等活動通常不在考慮之列。
        4.作出決定的地點
        作出日常投資/業務決定的地點,只是確定利潤來源地時須考慮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況下并非是決定性的因素。 
        5.海外業務辦事處
        一個業務單位可能在海外設置辦事處,在香港以外賺取利潤;但如果該單位沒有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潤一定是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假如該單位的主要營業地點設于香港,而該單位又無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則其賺取的利潤很可能須在港繳納利得稅。貿易公司的利潤
        貿易公司的利潤
        1.買賣合約
        確定從貨品和商品交易所得利潤的來源地時,一般是以買賣合約訂立的地點為根據。"訂立"一詞不僅表示合法執行合約,其涵義亦包括商議、訂定和執行合約的條款。
        2.全部事實
        在上訴法院最近就萬能工業有限公司對稅務局局長一案作出判決后,我們已清楚明白,在確定利潤來源地時需要作出廣泛考慮。正確的方法是研究全部事實。換言之,我們須考慮一切有關事實,而并非單單考慮貨品的買賣。 
        3.如何考慮有關事實
        考慮有關事實時,有關商業活動的性質和特點較從事該活動的頻密程度更為重要。該等活動與有關利潤的因果關系才是決定性的因素。
        4.無關重要的事實
        在確立一項商業活動的利潤來源地時,與該商業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事實,例如租用辦公地方、招聘一般職員、開設辦事處等,均視為無關重要。
        5.一般原則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訂立,所得利潤須在港課稅。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訂立,所得利潤不須在港課稅。
          如購買合約或售賣合約其中一項在香港訂立,則初步的假設是所得利潤須在港課稅,但必須考慮全部事實,以確定利潤的來源地。
          如銷售的對象是香港顧客,有關的售賣合約通常會視作在香港訂立。
          如有關人士不須離開香港,而是在香港透過電話或其它電子媒介,包括互聯網,訂立買賣合約,則有關合約會視作在香港訂立。
          從貿易所賺取的利潤只可劃為須全數在港課稅或完全不須在港課稅,分攤計算有關利潤并不適用。 
        制造業的利潤
        1.制造貨品的地點 
        制造業的利潤來源地是制造貨品的地點。售賣于香港制造的貨品所產生的利潤,全部須在港課稅。倘若貨品的制造工序部分在香港進行,而部分在香港以外進行,則與在香港以外的制造工序有關的利潤,不會視作為在香港產生的利潤。制成品在何處出售,則屬無關重要。
        2.就制造貨品與中國大陸的單位作出加工或裝配安排
        香港制造商與中國大陸的單位訂立加工或裝配安排,是很常見的。在這類安排下,香港制造商一般會提供原料、技術知識、管理、生產技術、設計、技術勞工、培訓、監督等,而內地單位則提供貨品加工、制造或裝配所需的廠房、土地和勞工。
        嚴格來說,有關的內地單位是與香港制造商分開的一個獨立分包商。因此,香港制造商從售賣貨品所得的利潤不應存在須分攤計算的問題。不過,稅務局會采取一個務實的做法,準許售賣有關貨品所得的利潤按50:50的比例分攤計算,只把利潤的50%評定為源自香港。這做法顧及了香港制造商在內地制造貨品的過程中所擔當的角色。
        3.制造工作由中國大陸的獨立分包商承包
        如香港制造商將制造工作判給內地的獨立分包商承包,并根據雙方并無關聯的基礎付款,而香港制造商在制造工作上亦極少參與,則在內地進行的制造工作不視作由香港制造商所進行。因此,該制造單位的利潤不須在港課稅。不過,香港制造商售賣貨品所得的利潤,全部須在港課稅。
        從買賣交易所賺取的傭金

        提供服務的地點
        一個業務單位因覓得產品買家或覓得顧客所需產品的供貨商而賺取傭金,其為各委托人擬進行業務交易所作出的安排,就是產生該筆傭金收入的有關活動。這項收入的來源地,是取決于該代理人進行有關活動的地點。如這類活動在香港進行,則該傭金收入的來源地便是香港。
        委托人的所在地、代理人如何尋找委托人,以及賺取傭金前后的相關活動在何處進行等問題,通常都與確定傭金收入來源地無關。
        如傭金收入是由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賺取,但產生傭金的活動全部都在香港以外進行,則該筆傭金不須在港課稅。 
        對其他利潤的處理方法
        至于其它主要類別的營業利潤,可根據以下的驗證準則以確定其來源地: 
        利潤 是否須在香港課稅 ? 
        不動產的租金收入:如有關物業在香港,租金收入須在港課稅。 
        出售不動產所得的利潤 :如有關物業在香港,所得的利潤須在港課稅。 
        買賣上市股票所得的利潤 :如有關的股票買賣在香港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所得的利潤須在港課稅。 
        業務單位(財務機構除外)從出售在香港以外發行而沒有在任何交易所上市的證券所得的利潤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訂立,所得的利潤須在港課稅。 
        服務費:如賺取費用的服務在香港提供,所收取的服務費須在港課稅 
        一個業務單位所收取的專利權費 如有關專利權的活動在香港進行,所收取的專利權費須在港課稅 。
        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就使用知識產權而從香港所收取的專利權費: 如有關的知識產權在香港使用,所得的利潤須在港課稅。 
        一個業務單位(財務機構除外)的利息收入:如貸款人在香港提供款項予借款人,所得的利息收入須在港課稅.
        利潤和開支的分攤計算
        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均有進行主要活動的業務所賺取的制造業利潤或服務費收入,可作分攤計算。我們一般采用務實的安排,把全部利潤或收入按50:50的比例分攤計算。
        采用分攤計算安排,可能會帶來應如何分配間接開支的問題。簡而言之,這些開支若同時用于賺取在香港及香港以外所得的利潤,則應按得自香港及香港以外的利潤在利潤總額各占的比例分攤計算。

        薪俸稅 
        薪俸稅
        薪俸稅乃根據個人薪金收入而征收的。 
        任何人士在香港有職位或職業()從而獲得或賺取入息,包括在香港工作而賺取的入息及長俸,必須繳納薪俸稅。任何人士訪港工作,每年合共不超過60天, 可無須繳納薪俸稅。房屋津貼、旅游津貼及公司股份認購權所得之利益按個別條款納稅。 
         :"職位"是指一個長久存在的職位,例如公司的董事職位;"職業"是指一般有雇主與雇員關系的職位,例如營業代表、會計主任或文員等。而上述60天的豁免條例只適用于受雇職員從職業所取得的入息。 
        其稅率以累進稅率計算,或在未扣除免稅額前用標準稅率計算,以繳稅較少者作準。 
        入息總額為所有『因在本港任職、受雇及退休金而來自或獲自的入息』。而由于薪俸稅對可扣除項目的尺度非常嚴格,故一般只包括給認可慈善機構的捐款,強制性公積金計畫或認可職業退休計畫的供款,個人進修開支,居所貸款利息,完全及必須為產生該評稅入息而招致的所有支出及開支等。屬家庭性質或私人性質的開支、以及資本開支,則不能扣除。

        基本免稅額

        108,000 港元 

        已婚人仕免稅額

        216,000 港元 

        子女免稅額


        第一及第二個子女

        每個 30,000 港元 

        第三至第九個子女

        每個 15,000 港元 

        供養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

        30,000 港元 

        單親免稅額

        108,000 港元 

        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30,000 港元 

        傷殘受養人免稅額

        60,000 港元 


        累進稅率 (扣除基本免稅額之后) 

        首 35,000 港元

        2%

        次 35,000 港元

        7%

        次 35,000 港元

        12%

        其 余

        17%


        標準稅率 
        本年度之標準稅率為15%。如果您的總收入超過一定限額,您必須以計算及邀交稅款。計算方法為您的總收入乘以百分之十五。 

        物業稅,印花稅和遺產稅
        物業稅乃根據個人之投資物業租金收入而征收。
        股票交易按交易價之0.225%征收,1999/2000課稅年度為0.25%。房產交易則按交易價的0.75%至3.75%不等征收。 至于遺產稅,香港政府只對位于香港境內之財產征收遺產稅,并且,所有財產之總值必須超過港幣七百五十萬才需繳納,稅率由5%至15%不等。

        印花稅
        印花稅的管理機構
        對印花稅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主要是由印花稅署來完成的。
        印花稅署署長及其書面授權的人員對印花稅的評定,繳納、減免等問題都有權做出決定。 
        須予征收印花稅的文件
        《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就某類檔征收稅款,主要檔載列如下:-
          (1)售賣轉易契;
          (2)住宅物業買賣協議;
          (3)不動產租約,以及
          (4)香港證券轉讓書。 
        豁除納入《電子交易條例》的適用范圍
        根據《電子交易條例》(2000年第1號條例)第3條及附表1規定,除《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5A條所指的協議所關乎的成交單據外,《電子交易條例》第5,6,7,8及17條不適用于訂立、簽立、或訂立及簽立根據《印花稅條例》須加蓋印花或加以簽注的文書。換言之,除由股票經紀所發出并加蓋印花的有關在聯合交易所成交的股票交易成交單據外,所有須要根據《印花稅條例》加蓋印花或加以簽注的文書都不可以電子方式訂立或簽立。 
        加蓋印花方法
        除轉讓文書可利用持牌印花蓋印機加蓋印花外,所有可予征收印花稅的檔必須提交印花稅署加蓋印花。
        怎樣為文件加蓋印花?
        (a) 你可將文件親身交往印花稅署加蓋印花。另外,你亦可將檔寄往印花稅署。
        (b) 如有關文件屬載有一般條款的租約,你可自行計算應繳的印花稅款,并將該租約連同注明支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劃線支票一并寄回印花稅署,以加快處理加蓋印花的程序。 
        印花稅收費
        印花稅款額是由需繳納印花稅的文書的性質來確定的。[如所計得的印花稅包括不足$1之數,該不足之數須當作$1計算。]
        未加蓋印花文件的有效性
        任何可予征收印花稅的文書,除非已加蓋適當印花,否則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被收取為證據,但在以下法律程序中則屬例外:-
        (1) 刑事法律程序;
        (2) 印花稅署署長為追討根據《印花稅條例》須予繳付的印花稅或罰款而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
        此外,亦不得供作任何其它用途: 
        但如法庭在律師作出個人承諾會安排以下事項后,發出命令予以收取,則未加蓋適當印花的文書可在民事法律程序中在法庭被收取為證據:-
        (i) 按該文書可予征收的印花稅而加蓋印花;及
        (ii) 繳付根據第9條須就該文書繳付的罰款。
        不足代價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27(4)條的規定,如印花稅署署長認為不動產轉易契或香港股票轉讓書的代價不足時,則雖然該買賣是基于公平交易及良好的意圖來訂立,仍會被當作是生者之間的無償產權處置(即一項饋贈)。因此,該轉易契或轉讓書的印花稅會當作該物業或證券的價值來計算,而印花稅署得按情況征收進一步的印花稅。《印花稅條例》第29F條就住宅物業買賣協議載有類似的規定。
        反對印花稅評稅而提出上訴
        任何人如果不滿意印花稅署署長所作出的評稅,可于評稅日期起計1個月內及按評稅款額繳納印花稅后,針對該項評稅而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訴。法院接著會決定該文書應課繳印花稅的適當款額(如有的話)。任何多繳的印花稅款將獲發還。
        印花稅率
        股票交易按交易價之0.225% 征收,1999/2000課稅年度為0.25%。
        房產交易:按交易價由0.75%至3.75%不等。

        物業稅
        物業稅是根據個人之投資物業租金收入而征收。
        物業稅是向香港土地及/或樓宇的業主所征收的稅項,計算辦法是將物業的評稅凈 值依標準稅率15%計算,應評稅凈值為應評稅值,即租金收入,減去20%作為修葺及保養支出用途。20%的扣除是劃一計算的,真正的支出則一概不理。
        有限公司如果擁有土地或樓宇以收取租金,可獲豁免物業稅,而只繳利得稅。

        遺產稅 
        香港政府只對位于香港境內之財產征收遺產稅,并且,所有財產之總值必須超過港幣七百五十萬才需繳納,稅率由5%至15%不等。
        如果您需要更為詳細的資料,請致電+852 3178 1676,大陸區0571-85081282或電郵(fly1818@gmail.com)本公司查問。 香港稅務局網站:
        http://www.ir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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