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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解散須知
由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如要將一間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私人公司的注冊撤銷,可向公司注冊處處長( 以下簡稱「 處 長 )提出申請 。
誰人可以申請?
1.該公司;
2.該公司的董事或成員 。
在什么情況下才可提出申請?
1.該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注冊 ;
2.該公司從未開始運作,或在緊接該申請之前已停止營業3個月以上 ;
3.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 ;
4.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不反對撤銷注冊的書面通知 。
怎樣申請?
1.申請人須將下述文件及費用交往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4樓收款處 。
2.填妥的表格DR1(連資料散頁);
3.由稅務局局長發出的不反對撤銷注冊的書面通知。
4.申請人必須向處長提供他所要求的進一步資料。
任何人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處長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可處罰款及監禁。
有關申請會在憲報公布兩次。在首份憲報公告刊登后,會有3個月提出反對的期限。處長如在該段期間未有收到反對,便會刊登第二份憲報公告,屆時該公司即告解散。申請人會在撤銷注冊的程序完成及該公司解散之后接獲通知。
不反對撤銷注冊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在向長遞交申請之前,必須取得稅務局局長不反對撤銷注冊的書面通知.
取消香港注冊公司服務
任何有限公司是永久延續的。除非由(公司條例)所規定的程序解散,否則有限公司會無限期存在下去,并需繳交每年的商業登記費及公司年報。
有限公司解散的方法可分為:
1. 由法庭頒金清盤 / 解散
法庭可根據公司條例第177條內訂定的情況,頒令一所有限公司清盤 / 解散。
2. 自愿清盤 / 解散
a. 股東自愿清盤
公司股東在自愿及清還所有債務后,向公司注冊處申請取消公司注冊及登記。
b. 債權人自愿清盤
當公司股董相信無力還債,債權人便可申請把該公司清盤。根據公司條例第178條,無力還債的定義是:
1. 公司欠了一債權人HK$5000以上,還款期已屆滿,債權人把還款通知書送達公司的注冊地址,但該公司在三星期內,仍未償還該債務或提出債權人滿意的安排。
2. 該公司的債權人在強制執行法庭的判決后,欠款仍末能償還。
3. 法庭考慮公司的不確定債務及可預期的債務后,法庭認為該公司確沒有能力償還債務。
本公司之服務費包括
1. 編寫公司清盤 / 解散之會議記錄
2. 申請不反對撤銷注冊通知書
3. 有限公司查冊
4. 向公司注冊處提出撤銷注冊
5. 3 次文件速遞
備注
如未能成功申請不反對撤銷注冊通知書,本公司將不收取任何服務費。但并不包括稅務局不反對撤銷注冊通知書之申請費
注意事項
在要求稅務局長簽發{不反對撤銷注冊通知書}時,可能會被要求提交核數師報告及報稅表,或繳交商業登記費,故在撤銷注冊時可能會牽涉到核數及商業登記費用;且如在撤銷注冊程序進行的期間,到了法團成立日期,公司仍需要依時提交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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