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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京群島 (“BVI”) 新消息 - 記錄備存要求
《2012年相互法律協助 (稅務事項) 法》已于2012年11月生效,此法訂明企業的記錄備存有所更改,根據新規定BVI公司必須:
u 將記錄和相關文件保存于注冊代理人處,或經董事另行決定的其他地方,可以在BVI境內或境外。
u 將記錄和相關文件,自該等文件所涉及的交易完成之日起計,或相關業務關系終止之日起計,保存至少五年。
u 若記錄和相關文件并非保存于注冊代理人處,必須將保存的實際地點以書面通知注冊代理人;而若保存地點有所變更,必須在14天內通知注冊代理人。
根據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 ” 的說明,記錄和相關文件是指 “用于準備稅務申報及財務報表的所有文件及賬冊,包括總賬、明細賬、銷售單據及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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