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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公證-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
何謂香港律師公證
香港律師公證
描述:公證是國家專門設立的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的非訴訟活動
什么是公證?
公證是國家專門設立的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的非訴訟活動,是國家為保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經濟、民事流轉程序,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保護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建立的一種預防性的司法制度。
香港——一塊神奇的土地,在有著數千年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內涵的土壤上建筑了一整套現代西方政治、司法架構。香港是如何將兩種不同文化相互吸收、融合,其經驗值得我們學習。在97之前,香港的法律制度及法律專業架構源自英國和威爾斯,并與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法律制度及專業架構十分相似,有別于其他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區。 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回歸中國,成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訂明“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表明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繼續沿用,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治的基石。而法治正是香港過去賴之成功的主要因素,也是香港未來之所系。如此,作為香港社會維持法治的一支重要隊伍,香港律師理應受到我們的關注。中港兩地律師制度從運作到理念不盡相同,現淺析如下。
一、 兩地律師的分類及其相關業務
香港的法律制度幾乎全部承襲英國,律師制度也不例外,尤其在律師的分類上,至今仍保留英國的做法,實行二元制,將律師分為大律師(barrister, 又稱出庭律師)和事務律師(solicitor, 又稱律師),雖有大律師和事務律師之分,但實際上兩者并無高低之別,只是執業范圍有所不同而已。
二、 兩地律師執業資格的取得
律師屬高智能、知識復合性的職業,律師除具備良好的品質外,還需要有良好的分析能力,邏輯能力和領悟力,勤奮的工作態度和百折不撓的精神,積極從學習及經驗中獲取廣泛知識的態度以及能言善辯的才能。在香港,要取得律師的資格是相當不容易的,往往只有最優秀的學生方能成功。
三、 兩地法律的管理體制
從世界范圍看,律師管理不斷向行業化發展,大多數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已基本實現了對律師管理主要或完全是行業組織進行,律師的自治程度不斷加強,香港即是如此。由于香港的律師制度采用二元制,所以香港也有兩個法定專業團體——香港大律師公會(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和香港律師會(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根據律師法第37條規定: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組織。而香港和西方國家的律師協會大都是律師的自治性機構。在市民社會中,自治正是社會正義的體現之一。 “自律”與“自治”的差異主要表現在能否對律師職業進行真正有效的管理,在這一點上司法行政機關與律師協會之間的管理職能分工尚未理順。根據律師法的有關規定,律協的主要工作僅為做好行業的自我宣傳、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的工作。另外,律師協會組織人員均由司法行政機關確定,民主選舉流于形式。
這與我們一般所理解的律師獨立即為具有社團組織屬性的法律職業相去甚遠。相比較之下,香港大律師公會則截然不同,公會可向會員收取會費,保障了其經濟自主性;大律師的執照是由公會發出,保障了公會對大律師資格的控制,律師是由公會進行管理,保障了律師運作的非政府性;公會主席是由公會會員民選產生,保障了公會的獨立性。因此應盡快改革現行的律師管理體制,提高律師行業的獨立性、自主性,加強律師行業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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