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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主板上市流程
一、重組階段(1-3個月):
? 聘請保薦人、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團隊;
? 各中介團隊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評估上市可行性;
? 擬上市公司和各中介機構共同商討及落實上市重組的架構,使適合上市及配合公司未來的業務發展。
二、文件編制階段(2-4個月):
? 會計師編制擬上市公司過去業績及財務狀況之報告;
? 保薦人及各中介團隊分工草擬招股章程各章節;
? 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三、上市申請階段(2-4個月):
? 若以H股公司形式上市,向中國證監會遞交申請文件,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核準;
? 呈交上市申請表及有關文件予聯交所;
? 回答聯交所就上市之反饋意見;
上市科推薦上市;
?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進行上市聆訊。
四、發行上市階段(2-4個月):
? 上市委員會批準上市申請;
? 保薦人連同公關公司向投資者推介擬上市公司;
? 刊發招股章程;
? 接受公眾認購申請;
? 正式掛牌上市,股份開始買賣。
以下為聯交所公布的細節性流程:
聆訊日前25個營業日:向聯交所申請上市
提交上市申請表格(《主板上市規則》附錄五A1表格),附上市時間表;
悉數支付首次上市費;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9.11(1)至(5)條,規定提交的文件包括:招股章程的較完備初稿連同載有同一份上市文件初稿或草稿的唯讀光碟(第三個財政年度的賬目至少須為初稿格式);所有要求豁免遵守《上市規則》規定及《公司條例》條文的初稿;任何帳目調查表的初稿。
聆訊日前15個營業日:提交文件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9.11(10)條,規定提交的文件包括:盈利預測的及現金流量預測的備忘錄的初稿。
聆訊日前4個營業日:提交文件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9.11(18)至9.11(23)條規定提交的文件。
上市科推薦/拒絕上市申請
上市科推薦上市;
如果上市科拒絕申請:可酌情向上市委員會提出上訴。
聆訊日:上市委員會進行聆訊
上市委員會批準上市。
如果拒絕申請:可酌情向上市(復核)委員會提出上訴。
須在上市文件正式付印前提交文件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9.11(24)至9.11(28)條規定提交的文件。
須于上市文件刊發日期或以前提交文件
于上市委員會聆訊申請后并于實際可行的時間內(但須于上市文件刊發日期或以前),盡快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9.11(29)至9.11(32)條提交有關文件。
刊發招股章程及正式通告
依據《主板上市規則》第9.11(33)條,不遲于預計批準招股章程注冊當日早上11時將有關文件送達聯交所;
依據《主板上市規則》第9.11(34)及9.11(38)條,于招股章程刊發后,但于有關證券買賣開始前,將有關文件送達聯交所。
證券開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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