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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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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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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證概念和種類



        信用證概念和種類

        信用類分類

        1.revocable L/C/irrevocable L/C可撤銷信用證/不可撤銷信用證

        2.confirmed L/C/unconfirmed L/C保兌信用證/不保兌信用證

        3.sight L/C/usance L/C即期信用證/遠期信用證

        4.transferable L/C(or)assignable L/C(or)transmissible L/C /untransferable L/C可轉讓信用證/不可轉讓信用證

        5.divisible L/C/undivisible L/C可分割信用證/不可分割信用證

        6.revolving L/C循環信用證

        7.L/C with T/T reimbursement clause帶電匯條款信用證

        8.without recourse L/C/with recourse L/C無追索權信用證/有追索權信用證

        9.documentary L/C/clean L/C跟單信用證/光票信用證

        10.deferred payment L/C/anticipatory L/C延期付款信用證/預支信用證

        11.back to back L/Creciprocal L/C對背信用證/對開信用證

        12.traveller's L/C(or:circular L/C)旅行信用證

         

        信用證概念

        信用證是銀行(即開證行)依照進口商(即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對出口商(即受益人)發出的、授權出口商簽發以銀行或進口商為付款人的匯票,保證在交來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匯票和單據時,必定承兌和付款的保證文件。

        信用證以其是否跟隨單據,分為光票信用證和跟單信用證兩大類。在國際貿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單信用證,我們一般分析跟單信用證。

        一.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國際貿易結
        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證絕大部分是跟單信用證。

        二.光票信用證:是憑不附帶單據的匯票付款的信用證。

        三.可撤銷(REVOCABLE)信用證:是指開證行對所開信用證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
        的信用證。

        四.不可撤銷(IRREVOCABLE)信用證: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
        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此種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使用最
        多。

        五.保兌(CONFIRMED)信用證:是指經開證行以外的另一家銀行加具保兌的信用證。保兌信用
        證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對開證銀行的資信不了解,對開證銀行的國家政局、外匯管制
        過于擔心,怕收不回貨款而要求加具保兌的要求,從而使貨款的回收得到了雙重保障。

        六.即期信用證:是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匯票和單據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
        的信用證。

        七.遠期信用證:是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的單據時,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匯票到
        期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八.紅條款信用證(RED CLAUSE)信用證:是允許出口商在裝貨交單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貨款
        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上加列上述條款,通常用紅字打成,故此種信用證稱“紅條款
        信用證”。

        九.付款(PAYMENT)、承兌(ACCEPTING)、議付(NEGOTIATING)信用證:信用證應表明其結算方
        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況或議付來使用信用證金額。

        十.可轉讓(TRANSFERABLE)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授權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將信用證的
        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信用
        證轉讓后,即由第二受益人辦理交貨,但原證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須負責買賣合
        同上賣方的責任。如果信用證上允許可以分裝,信用證可分別轉讓給幾個第二受益人,這
        種轉讓可看成一次轉讓。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
        用證。

        十一.背對背(BACK-TO-BACK)信用證: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證基礎上,開立一個
        新的信用證,主要兩國不能直接進行貿易時,通過第三方來進行貿易。背對背信用證和
        可轉證信用證都產生于中間交易,為中間商人提供便利。

        一個中間商人向國外進口商銷售某種商品,請該進口商開立以他為受益人的第一信
        用證,然后向當地或第三國的實際供貨人購進同樣商品,并以國外進口商開來的第一信
        用證作為保證,請求通知行或其它銀行對當地或第三供貨人另開第二信用證,以賣方(
        中間商)作為第二信用證的申請人。不管他根據第一信用證能否獲得付款,都要負責償
        還銀行根據第二信用證支付的款項。

        十二.對開信用證:雙方互為進口方和出口方,互為對開信用證的申請人和受益人。為實現雙
        方貨款之間的平衡,采用互相開立信用證的辦法,把出口和進口聯系起來。第一張信用
        證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也稱回頭證)的開證申請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
        人就是回頭證的受益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頭證的開證行,兩證的金
        額約略相等。

        十三.循環(REVOLVING)信用證:循環信用證即可多次循環使用之信用證,當信用證金額被全
        部或部分使用完后,仍又恢復到原金額。買賣雙方訂立長期合同,分批交貨,進口方為
        了節省開證手續和費用,即可開立循環信用證。循環信用證可分為按時間循環的信用證
        和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兩種。

        十四.部分信用證部分托收:一筆交易合同有時可能包括兩種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證
        方式、部分托收方式。即一部分貨款,如果80%由進口商開立信用證,其余20%由出口方
        在貨物裝運后,同信用證項下的裝船單據,一并委托信用證的議付行通過開證行向進口
        商托收。信用證部分貨款和托收部分貨款,要分別開立匯票,全套裝船單據附于信用證
        項下的匯票,托收項下的為光票。

        信用證類型 
        A. 按基本性質分類 
        a. 根據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單據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開證行憑跟單匯票或單純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單據是指代表貨物或證明貨物已交運的運輸單據。如提單、鐵路運單、航空運單等。通常還包括發票、保險單等商業單和國際貿易中一般使用跟單信用證。 
        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是開證行僅憑不附單據的匯票付款的信用證,匯票如附有不包括運輸單據的發票、貨物清單等,仍屬光票。 

        b. 根據開證行的責任分為不可撤銷信用證和可撤銷信用證 
        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開證人及保兌行(如果有)的同意,開證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銷信用證的規定和承諾。 
        信用證上未注明可否撤銷,即為不可撤銷信用證。國際貿易中使用的信用證,基本上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可撤銷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有權隨時予以修改或撤銷,但若受益人已按信用證規定得到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則銀行的撤銷或修改無效。 

        c. 根據是否有另一家銀行為信用證加保,可分為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 
        保憑信用證(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家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保兌行承擔與開證行相同的第一性付款責任。 
        當開證銀行資信好和成交金額不大時,一般都使用不保兌的信用證。我國銀行不開具要求另一家銀行保兌的信用證,故我國進口企業通常不接受開立保兌信用證的要求。 

        d. 按信用證付款方式,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證、遠期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征和議付信用證四種方式 
        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是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 Credit),議付信用證指允許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銀行或任何銀行交單議付的信用證。通常在單證相符的條件下,銀行扣取墊付利息和手續費后 立即將貨款墊付給受益人。議付信用證可分為公開議付信用證和限制議付信用證,前者受益人可任擇一家銀行作為議付行,后者則由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指定一家銀行為議付行。開證行對議付行承擔付款責任。

        即期付款信用證和遠期付款信用證都在信用證上明確規定一家銀行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匯票,僅憑提交的單據付款。承兌信用證則規定由開證行或指定的承兌行對受益人開出的遠期匯票進行承兌。以上三種信用證,是否有銀行愿意議付與開證銀行無關。 

        一切信用證都必須明確表示它適用于哪一種方式。 

        B. 附加性質分類 
        a. 可轉讓信用證 
        信用證上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權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轉讓信用證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間商,第二受益人則是實際供貨商。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的授權銀行(轉讓行),向第二受益人開出新證,新證由原開證行承擔付款責任。原證條款不變,但其中信用證金額、商品單價可以減少,有效期和裝運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請人可以變成原受益人。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轉讓給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過程中,當第二受益人向轉讓行交單后,第一受益人有權以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證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以取得原證和新證之間的差額。 

        b. 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Credit) 
        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可恢復使用直至達到規定次數或累積總金額為止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適用于分批均衡供應,分批結匯的長期合同,以使進口方減少開征的手續、費用和押金,使出口方既得到收取全部交易貨款的保障,又減少了逐筆通知和審批的手續和費用。 

        循環信用證的循環方式可分為按時間循環和按金額循環。 

        循環信用證的循環條件有三種:
        (l)自動循環。即不需開證銀行的通知,信用證即可按所規定的方式恢復使用。
        (2)半自動循環。在使用后,開證行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停止循環的通知即可恢復使用。
        (3)非自動循環。在每期使用后,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才能恢復使用。 

        c. 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信用證中規定:"遠期匯票即期付款,所有貼現和承兌費用由買方負擔。"這種信用證,受益人開出的是遠期匯票,但議付時等同于即期匯票,不因此而增加貼息的負擔。對開證申請人來說,取得了延期付款的融資方便,又利用了開證銀行優惠的貼現率。 

        d.帶電匯償付條款的信用證(Credit with T/T Reimbursement) 
        即期信用證中規定,議付行在議付后可以電傳方式通知開證行,要求開證行立即以電匯方式將貨款撥交議付行。這種方式使出口商在議付時減少扣減貼息的計息天數,但開證行未經審查即先行付款,故開證行往往在信用證中指定一家可靠的議付行,即為限制議付信用證。 

        e. 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Credit) 
        指受益人以原證為抵押,要求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立一張內容相似的信用證。背對背信用證通常由中間商申請開上給實際供貨商。其使用方式與可轉讓信用證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證開證行并未授權受益人轉讓,因而也不對新證負責。 

        背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是國外的,也可以是國內的。 

        f. 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Credit) 
        指兩張互相制約的信用證, 進出口雙方互為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雙方的銀行互為開證行和通知行。這種信用證一般用于補償貿易、易貨貿易和對外加工裝配業務。 

        通常在先行開出的信用證中注明,該證需待回頭信用證開出后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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